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有哪些?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齡津貼;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時間的免費失能護理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提供補貼;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醫養結合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遠程照護、應急救援、安全監測、代購代繳等服務,并接入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臺。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兼具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養結合機構。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醫養結合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毗鄰建設、簽約合作、建設聯合體等方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一體化服務。
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和設立日間照料中心。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呼叫應答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實時監測、專業護理等居家養老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提供家庭養老床位的機構及其所服務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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