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初中生酒后被打致一級傷殘
北京市首例因向未成年人售酒,商家被索賠案件近日將在房山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記者從房山法院了解到,被告之一即向初中生售酒的小飯店可能因此支付巨額賠償款。此案或將改變人們對酒類“禁售令”禁而不止、禁而不罰的傳統認識,從而起到重大的警醒教育作用。
劉某與韓某是初中三年級的同學,2012年2月25日中午,兩人受同學丁某邀請,到村里一個小飯店吃飯。席間劉某與韓某因喝酒問題言語不和,喝高了的劉某跟隨在去廁所的韓某身后,用啤酒瓶將韓某頭部打傷,造成韓某急性重型顱腦損傷(重傷),至今仍昏迷不醒。8月,劉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后韓某的家長將劉某及其父母、聚會組織者丁某、飯店業主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原告認為,飯店業主隗某違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違反了商務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定,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對韓某傷情及是否需要后續治療、康復治療、輔助殘疾器具、今后護理依賴程度、傷情所需營養期、護理期等提出鑒定申請。據了解,原告傷情已達到最嚴重的一級傷殘,對于當事人來說,其總損失可以說是個天文數字。而飯店老板也可能面臨高達數十萬元的賠償款。
困境
“禁售令”形同虛設管不住商家
據了解,早在1999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有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2005年7月1日,商務部頒布規定,全國酒類經營者都不準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盡管法律法規三令五申,但“禁售令”并沒有管住商家,未成年人仍能隨意買到酒類商品。對此,部分商家解釋:一是來買煙酒的未成年人聲稱是家長讓來買的,商家無力明辨真假;二是出于營利目的,認為“我不賣,他也會從其他地方買,上門的生意干嗎推掉?”利益驅使,違法成本低,加上監管手段的缺失,都使得“禁售令”形同虛設,處境尷尬。
析案
可能改變對“禁售令”模糊認識
部分地方在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方面走在了前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售標志和舉報電話。任何人不得指使未成年人為其購買煙酒。違反該規定的,將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煙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拒不執行的將被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專家認為,“禁售令”沒有指出執法主體是誰,也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存在實體、組織和程序的缺失,很難從一部“書面的法律”變成“行動的法律”。本案的審理有可能改變這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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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鄭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