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2月10日消息(記者蔡康)“發個紅包就算是加班費了,辛辛苦苦加了7天班?!贝汗澕倨谝呀浗Y束,在這個舉家團聚的七天假期里,仍有不少人因為各種原因堅守崗位。但一些用人單位并沒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費,而是以發過年紅包代替。
9日中午,海秀路一家飯店內顧客盈門,服務員里外忙個不停。借著一位服務員收拾桌子的空當,記者上前詢問其是否有加班費,該服務員苦笑說:“除夕當天老板給發了200元紅包,可能這就是加班費吧?!?/span>
陳明(化名)是一家大型連鎖超市的工作人員。他告訴記者,春節期間超市歷來不放假。超市規定,所有加班的員工包括行政人員、理貨員等都沒有加班費,但可以補休,“加一天班,補休兩天”。盡管明知這一規定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但我們都是敢怒不敢言,最多私下發發牢騷,不敢跟公司計較。”陳明說。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因為目前很多單位實行聘用制,人員流動性大,不少加班者雖然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但考慮到為了幾百元錢的加班費丟了工作,得不償失,最后只能選擇忍氣吞聲。
“用紅包代替、串休補償都是在偷換三倍工資的概念,都是在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焙D详柟鈲u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認為,紅包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這些都與節假日的三倍工資無關,不能用它們來代替勞動者在節假日期間的合法收入。陳律師提醒,舉報人應盡量收集有關證據,例如假日加班的打卡記錄、值班安排記錄、工作數量統計單據等,以便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2年以內這些證據、材料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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