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4日消息?(記者談星余 通訊員何昌恩 倫煒喆) 7月3日上午,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宗職務犯罪案件,西部市縣十幾位省市人大代表觀摩了庭審。原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副局長肖明輝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8萬元,檢方指控應以受賄罪追究肖明輝的刑事責任。當日,肖明輝和司機張某梁及個體戶劉某東一同受審。省二中院未當庭宣判。
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好處費”
2007年底,洋浦EPC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籌劃建設,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并擔任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與規劃局司機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張某梁找到劉某東,讓他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劉某東是個體戶,通過他人聯系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比例,劉某東將這一條件告知此中某公司。
注冊公司簽訂虛假合同
2008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并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比例。同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國某招標代理公司進行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以最高分中標。
2008年12月3日,洋浦管理局與中某建設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余元的承包合同。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于接受“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和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支付“好處費”。期間,中某海南公司按約定,向其共支付1611.865萬元。案發后,肖明輝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犯罪后,主動向警方投案。
非法收受他人錢財6萬
檢方另外指控,2007年,洋浦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標該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某春提供幫助,收受其6萬元。
因本案案發,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給肖明輝和張某梁。
肖明輝庭審后在接受媒體短暫的采訪時稱愧對組織的培養,對不起孩子,對不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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