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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網9月26日消息??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昌江縣政府和昌化鎮政府賠償“瓊昌公司”公司人民幣730390元后,這兩級政府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棋子灣案”也開始發生戲曲性的變化,被告之一的昌江鎮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反過來狀告“瓊昌公司”,稱自己當年無權與“瓊昌公司”簽訂棋子灣開發《協議書》,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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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正值省高院終審判決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敗訴正好一年之際,昌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昌化鎮政府狀告“瓊昌公司”案。法院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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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輸了官司不賠錢再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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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昌公司”訴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在判決生效30日內賠償瓊昌公司730390元了”的終審判決后,這兩級政府一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拒絕賠償“瓊昌公司”因政府單方毀約而造成的損失。在法院對此案強制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昌化鎮政府反過來起訴“瓊昌公司”,請求法院確認鎮政府與“瓊昌公司”簽訂的棋子灣開發“協議書”。
昌化鎮政府在起訴時認為,雖然自己與“昌化公司”簽訂了棋子灣開發的《協議書》,約定在棋子灣整體規劃出來前,由瓊昌公司先期進入開發棋子灣景點。但作為鎮政府不是土地管理部門,無權處分國有土地,同時也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委托或授權。
簽約后,權利人對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證明當時自己在棋子灣旅游開發“協議書”中所表達的意思,不是權利人意思的表示,按照《民法規則》與《合同法》的規定,該《協議書》是無效的,請求法院判決該《協議書》無效。
昌化鎮政府認為自己與“瓊昌公司”是會同雙方的同等主體,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昌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昌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瓊昌公司”送達“應訴通知”。
企業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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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應訴通知時,“瓊昌公司”認為該案是基于棋子灣的開發《協議書》,表面上發生在“瓊昌公司”與昌化鎮政府之間,但由于該《協議書》是經過昌江縣政府領導班子討論認可,經縣長指示后生效的,本案當事人應當包括事實上對本案起支配性作用的昌江縣政府,于是向昌江縣人民法院提出此案管轄權的異議,并在《異議書》中稱“由于法院的諸多方面受到縣政府的重大影響,昌江縣人民法院客觀上不能進行客觀公正的審理,因此,應移交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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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昌江縣人民法院就“瓊昌公司”的異議作出民事裁定,法院在裁定書中認為昌化鎮政府與“瓊昌公司”之間的訴訟,沒有涉及到縣政府。駁回了“瓊昌公司”的異議。“瓊昌公司”不服裁定,上訴至海南中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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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雙方爭辯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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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此案在昌江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昌化鎮政府與“瓊昌公司”當庭就雙方簽訂的棋子灣開發《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該《協議書》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及本案是否具有可訴性等方面進行了爭辯。
針對昌化鎮政府自己稱自己與“瓊昌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書》是不合法的無效《協議書》的問題,“瓊昌公司”當庭辯稱該《協議書》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內容不違法,協議簽訂后報昌江縣政府,時任縣長的吉延軍作了同意的意見,并責成縣政府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立項選址、環境評估、土地劃撥、發放規劃許可等手續。
再者,在以前的“瓊昌公司”狀告昌江縣政府、昌化鎮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海南中院的一審判決及海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都認為,昌江縣人民政府和昌化鎮政府要求解除與“瓊昌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書是違法行為,判決撤銷兩級政府的行政行為,賠償因單方毀約而造成“瓊昌公司”的損失73萬多元,說明兩判決書都認為《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
昌化鎮政府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瓊昌公司”卻認為這個案子應該是“行政訴訟”,因為公司與昌化政府簽訂的這個《協議書》經過昌江縣政府及縣政府多個職能部門的批準,這說明“瓊昌公司”與昌化鎮政府及昌化鎮政府的上級政府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他服從于昌江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決定。在“瓊昌公司”訴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中,法院已經明確認定這個協議是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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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企業認為這個官司并不影響以前的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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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完庭后,“瓊昌公司”對記者說,2006年9月28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狀告昌江縣人民政府和昌化鎮人民鎮府的行政賠償一案,作出“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在判決生效30日內賠償瓊昌公司730390元了”的終審判決,而這兩級政府卻一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拒絕賠償“瓊昌公司”因政府單方毀約而造成的損失。
開庭正好離省高院的生效判決一年的時間,卻反被以前的敗訴方告上了法庭,按法律規定,昌化鎮政府狀告自己的這個官司根本不影響以前的生效判決,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應該尊重法律,依法履行法院的判決,賠償法院判令給“瓊昌公司”的73萬元損失。
就該案的勝訴把握問題,“瓊昌公司”的負責人是這樣回答記者的,“這個官司根本不應該打了,早就有了判決結果,是個不具有可訴性的官司。
基于《協議書》引發的糾紛,在“瓊昌公司”訴昌江鎮政府及昌化鎮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法院已經明確認定該協議是有效合同。
如果昌化鎮政府認為判決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等方式予以救濟,但昌化鎮政府不能就生效的判決已經判決的內容再行起訴,昌化鎮政府的起訴行為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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