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保廳2007年6月1日前尚未出臺相關規定
昨天,記者就此情況采訪了省紀委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省紀委負責對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在黨紀政紀處分方面進行監督和調查處理,而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由省人保廳進行監督和調查處理。
省人保廳公務員考核獎懲培訓處的工作人員昨日告訴記者,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是,在2007年6月1日以前,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參照原來的相關條例進行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要給予開除處分。所以,臨高縣有關部門對黃某某和陳某某的處理,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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