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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施行。事實上,自1999年開始,經濟責任審計就已經作為一項審計制度在全國推開,那么,此次出臺的《規定》有哪些新變化、新特點?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如何開展,可以發揮哪些作用?針對公眾關心的這些問題,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接受了記者專訪。
審計制度亟須完善
十年來共審計41萬多人,查出問題資金684億多元
“《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責任制、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說。
據了解,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兩個《暫行規定》的施行,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審計制度全面推開,全國普遍開始了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要說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效,可以列舉一組數字。”劉家義說,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共計41萬多人,查出由領導干部直接責任造成的違規違紀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684億多元,向各級黨政領導提交各類報告和信息40多萬篇。
經濟責任審計的另一種成效則是無形的。“試想一下,有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制約,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特別是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管理的過程中,會意識到對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合規性和效果要進行審計,就會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力。你想想從鄉鎮長到省部長,從黨政領導干部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這么大的一個被審計領導干部群體,會因此避免多少決策失誤和損失浪費!”劉家義說。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暫行規定》的許多內容已經滯后。同時,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須進一步完善。“2006年修正的審計法,僅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亟須出臺專門的規定加以貫徹落實。”劉家義說,在這種情況下,新規定的出臺自然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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