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涵蓋省部級領導
審計實現制度化,2009年至今共審計省部長37名
“如果說《規定》最大的突破,毫無疑問,是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劉家義說。
據了解,1999年出臺的兩個《暫行規定》確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尚不包括縣級。2005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擴大到了地廳級。按照中央的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
截至2010年,審計署共審計了151名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2009年和2010年,兩年共審計省部長37名。短短10年,省部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已走向制度化,發展可謂迅速。經過長期試點,審計署已積累較為豐富的審計經驗,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審計方法,在審計技術層面已較為成熟。
劉家義說,在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中,重點關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經濟政策的執行、重大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重大資金管理使用和重點項目建設、個人遵守廉政規定等情況,揭示了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加強政府負債管理和建立政府負債風險預警機制等建議。
“省部級領導干部擁有著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掌管著大量的國家資源,他們能否切實有效地履行經濟責任,關系到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到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的發展,關系到黨中央、國務院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劉家義說,《規定》出臺后,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現了制度化,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在制度層面已走向成熟。
審計結果有效運用
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許多高官因為腐敗問題而紛紛落馬,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能在反腐敗方面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在反腐敗斗爭中的作用是獨特的。”劉家義說,更重要的是,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常性審計,可以發現和糾正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避免問題的擴展和蔓延,幫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從而清除腐敗賴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敗行為。
據了解,1998年至2010年10月,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領導干部個人經濟問題金額20多億元,各級黨委和干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對4%的給予了免職、降職、降級、撤職和其他處分或責任追究,其中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7200人。
劉家義說,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局限于發現和查出問題,還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多年來,審計機關在原來以離任審計為主的基礎上,大力推進任中審計,前移審計關口,力求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避免“秋后算賬”,發揮“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2009年和2010年審計的37名省部長中,有33名是任中審計。
審計結果能否得到有效運用,直接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根據《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同時,《規定》還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也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作出了具體規定。劉家義表示,《規定》出臺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將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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