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先禮后兵
據了解,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后要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那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能否看到這些報告?被審計領導干部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關注?
劉家義說,按照程序,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
“此外,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報告還要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意見,給被審計領導干部留有充分的反饋意見或者提出異議的機會。這也是審計結論客觀公正性的保證。”劉家義說。
劉家義表示,依法審計、保護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合法權利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要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就規定了回避、保密和審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等制度,《規定》還專門增加了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意見,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等規定。
“有不少領導干部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后,查明了情況,澄清了問題,得到了正名。”劉家義介紹說,從1998年到2010年10月,各級黨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占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干部總量的6%。
為了給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途徑,《規定》第三十二條特別規定了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時的申訴和申請復核制度。同時,審計機關自身也有一些具體制度規定,約束和監督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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