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部分公租房劃撥成廉政公寓,初衷雖好,卻違背了保障性住房公平與普惠的底線,且也與廉政建設背道而馳。
據報道,近日,朝陽區有政協委員初步提交提案,建議政府可劃撥部分公租房作為公務員的廉政公寓。他希望廉政公寓最好從公檢法系統試行,因為公檢法人員手握直接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國家權力,但工資收入普遍較低,解決這部分人的住房保障問題尤其重要。他還對廉政公寓所在小區應張貼廉政標語等提出了建議。
希望通過將部分公租房劃撥成廉政公寓,保障公務員的廉潔,這樣的初衷雖好,但拿公租房來“試行”,則違背了保障性住房公平與普惠的底線,而且也與廉政建設背道而馳。
保障性住房本質上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因此,其應該平等地惠及相關人群,而不宜有什么公務員優先的額外條件。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規定,公租房輪候、分配的標準是經濟收入、家庭人口、家庭構成,這種排除身份考量的標準無疑更為公眾認可。
實際上,按照該管理辦法,公務員中符合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人員,也能從這一規定中受益,而無需通過廉政公寓的方式。若特意為某些部門的公務員“優先保障”,則會將保障房利益部門化,損害普惠性住房保障政策致力追求的社會公平。試想,在廉政公寓附近大貼廉政標語的背后,卻是有權力者優先享受保障房的現實,理想與現實的背道而馳讓人情何以堪?
公檢法人員應該優先保障的主要理由,是有利于保廉。但這種“保廉論”的衡量標準很模糊——是以權力大小還是以權力尋租的便利度來衡量?實際上,不同部門的權力大小、權力尋租的便利度根本無法量化比較。因此,關于特定部門住房保障“尤其重要”的建議,在公務員內部也很難保證公平,一旦實施只會引起混亂。
而在公務員群體之外,尚有低收入群體、進城務工人員、遭遇重大變故的家庭在企盼著公租房。到底是應該優先保障公務員中的低收入人員,還是優先保障其他群體中的低收入人員,身處不同位置,得出的結論也是各不相同,而主觀認定優先保障對象,無疑會引發公眾質疑。
“廉政公寓”的建議實際上還是把廉政的希望寄托于優厚待遇,其實也就是前些年常說的“高薪養廉”。然而,無數貪腐案件的發生都表明,“廉政”建設的重中之重還在于通過制度建設,讓權力依法受到約束、監督。公務員的待遇肯定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這都應該經過人大等程序批準。然而,以單獨提供保障房來促進廉政,無異于緣木求魚。
“廉政公寓”將保障房制度和廉政建設混為一談,還是不搞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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