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9日消息??近日,曾轟動一時的“11·26”交通協管員抓車釀車禍一事又有了新進展,死者家屬在一審告贏海口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海口市運管處”)之后繼續上訴。2011年12月2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判處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向死者家屬支付行政賠償款項287791.88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8時25分許,女子潘某乘坐摩的司機王某駕駛“瓊A8305×”號兩輪摩托車,從府城鎮往紫荊花園方向行駛。當行至海口世貿北路與濱海大道交叉路口時,準備從西側人行橫道線由南往北方向通過濱海大道,因遇行進方向禁止機動車信號,其便在安全島停車等候。
此時,海口交通局運管處工作人員鐘某發現了正停車等候的王某,鐘某在未按規定著裝、也未佩戴工作卡和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從王某車后快步走上前實施查扣行為。
王某為躲避檢查,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規定,匆忙駕車駛入路口,導致與李某正常駕駛的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車牌號為瓊C5128×的中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當場被碾壓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發后,鐘某迅速乘坐陳某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同年11月28日,鐘某被刑拘,201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2009年12月2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為摩的司機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協管員鐘某、貨車司機李某共同承擔次要責任,被害人潘某無事故責任。
2010年初,死者家屬起訴海口運管處,死者家屬請求確認運管處工作人員鐘某在事故中執法行為違法;判令運管處支付死亡賠償金、親屬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532336元。
2011年4月,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海口市運管處工作人員鐘某于2009年11月26日在海口市世貿北路與濱海大道交叉路口危險區域內查扣非法營運摩托車的執法行為違法;海口運管處應向死者家屬支付行政賠償款項共131309.65元。
死者家屬不服一審行政判決,提出上訴。
潘某家屬上訴認為,本案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請求的是行政賠償而非民事訴訟、民事賠償。一審判決海口市運管處承擔20%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行政類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行政機關只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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