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一直是家長們最關注的話題。近日,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同省教育廳聯合印發《海南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學校食堂不能對外承包,已外包合同期滿收回由學校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要建食品生產供應基地,保障安全。
《辦法》規定,學校食堂實行許可制度,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學校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辦法》明確,實施農村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應建立食品生產供應基地,保障食品質量和安全,減少食品原料采購和流通環節,降低成本。并建立學校食堂采購人員輪換及評議供應商制度,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應商應列入黑名單,取消其供貨資格。農村中小學可適度開展勤工儉學,以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要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納入重點監管的對象,對問題較多、發生事故學校食堂以及高風險餐飲食品進行重點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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