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比,記者發現呼格吉勒圖案的國家賠償數額已破紀錄,特別是百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認為,這對類似冤案的賠償肯定會有示范和指導意義。此外,毛立新對冤案的賠償問題進行分析,建議強化問責、細化制度。
呼格吉勒圖案之分析
分析1
精神損害賠償差距大
滕興善和呼格吉勒圖都是因冤案已經被執行死刑的人,兩人家屬獲得的國家賠償金一個是66萬元,一個是205萬余元。數額為何差距這么大?毛立新指出,主要差在精神損害撫慰金。
毛立新說,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和第34條第3款規定,因冤案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還有冤案當事人死亡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每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兩部分都規定得很明確,沒有變通余地。”
滕興善案是在2006年左右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是在2014年,兩案對應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兩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也不相同。因此,滕興善案這兩部分的賠償金只有幾十萬元,呼格吉勒圖已經是100多萬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圖案獲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100萬元,這是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后才增加的規定,而2006年的滕興善案賠償金沒有這一部分。“2010年以前的國家賠償很少能有上百萬的,原因就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分析2
百萬精神損害金還低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毛立新指出,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作出規定,即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圖案件的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比較明顯的突破,超過了之前任何冤案的賠償數額。“浙江叔侄案每人獲得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之前最高紀錄。其他的案件一般賠個10萬、20萬。”
毛立新認為,最高法司法解釋用的是“原則上不超過”,沒有限制數額,超出其規定也是合法、合理的。“呼格吉勒圖案畢竟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100萬精神賠償雖然比以前高,但總體而言也不算太高。一條人命很難說用多少錢來賠。我覺得相對于一條人命,100萬的精神賠償還是低了點。”
毛立新同時說,參照國外和我國臺灣,一條人命賠償200多萬,是法治國家比較低的標準。他認為,此數額刷新了紀錄,樹立了新的標桿,對于將來類似冤案的賠償肯定有示范和指導意義。
分析3
補助是地方財政照顧
針對因冤案被錯誤關押和因冤案死亡的國家賠償標準的區別問題,毛立新指出,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二者都有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區別在于,被錯誤關押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因冤案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上述賠償項目中,部分也與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有關。毛立新指出,每起案件的情況不同,申請賠償的時間不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也在變化,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沒有統一,因此最終的數額也不同,差距甚至會很大。
毛立新還指出,有些地方,對于冤案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金以外,還以生活補助的方式給予了一些錢款。比如,趙作海拿到的65萬元中包括15萬生活困難補助費。“這是地方財政給予的照顧,原因還是國家賠償數額上不去。國家賠償數額上去了,就沒有必要給困難補助了。”
分析4
追償責任人應出細則
毛立新認為,國家賠償款其實都不應該由國家財政買單。“《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比如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毛立新指出,該追償條款這么多年一直沒有實施過。“追償的前提是問責,但很多冤案基本就沒有認真問責過。責任本身不明確、不清楚,向誰追償呢?”
毛立新認為,現在有些案件,不是檢察官、法官個人能定的。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很多是集體決策。案件出了問題,參與決策的人沒有人站出來承擔責任,“除了刑訊逼供能找到具體責任人,整個辦案經過很難找到具體責任人。集體負責就是沒有人負責”。
“責任落實了,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才談得上追償。”毛立新建議對于追償的問題出臺細則。
分析5
經營損失沒索賠依據
對于企業家被錯誤關押導致企業經營性損失的賠償問題,毛立新認為,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也是不賠的。
他介紹說,有不少案件都涉及這個問題,有的企業家在被錯誤關押后申請幾個億的國家賠償。從最高法前兩天公布的國家賠償指導案例來看,企業經營性損失沒有獲得支持。除非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其他人的民事責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即便是有人故意違法辦案,故意辦錯案,都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賠償,“畢竟不是直接的侵權行為”。
毛立新指出,公安部、最高檢出臺過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家采取強制措施要慎重,畢竟貿然采取強制措施會帶來很大社會和經濟上的問題。依法辦案,防止抓錯人,是討論這一問題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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