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晚上,齊魯網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獲悉,“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書全文發布。
以下為意見書全文: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上訴案件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們受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執行職務。現對本案證據、案件情況和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故意殺人罪
1、在客觀上,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實施了殺害被害人吳碩艷的犯罪行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充分證實,張帆等五名上訴人以極其殘暴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了令人發指的毆打,致其當場死亡。案發現場的多位目擊者劉凱、李俊朋等人證實了張帆等五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證人劉凱在案發現場錄制的視頻,客觀、真實、準確的記錄了各上訴人的部分犯罪過程。各上訴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也予以供認。
2、在主觀上,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具有殺死被害人吳碩艷的直接故意。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充分證實,在被害人拒絕提供電話號碼后,張帆、呂迎春將其認定為所謂的"邪靈",必欲殺之而后快。在張帆率先動手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并通過語言明確無誤地表達出要將被害人殺死的意思后,其他各上訴人基于邪教組織內部規定與要求,聽從、服從張帆、呂迎春的指令意見,積極響應,與張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毆打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3、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充分證實,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在作案時均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證實了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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