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的辯護人分別就各上訴人刑事責任能力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案是一起在“全能神”邪教思想支配之下發生的惡性殺人案件。正是由于張帆等人多年來修習“全能神”邪教,逐漸形成了一種與正常人不同的思維方式,并且在2014年5月25日之后,這種邪教思想愈演愈烈,達到了極度膨脹和狂熱的狀態,乃致將故意殺人當做所謂的“正當防衛”,這種對人和事物的偏頗理解,恰恰體現出了“全能神”邪教的“反人類、反科學、反社會”的特點和本質。
但是,在邪教思想支配下的偏執與狂妄,與精神疾病有著本質的區別。證據顯示,本案上訴人作案前日常行為和參與社會活動是正常的,作案時犯罪邏輯思維是正常的、目的非常明確,對犯罪對象和犯罪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整個犯罪過程意識清晰、明確、完整,歸案后一直到今天的庭審中,接受訊問應答切題,供述符合邏輯,有自我保護能力,應當認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四)上訴人張帆、張立冬的辯護人分別就尸體檢驗鑒定書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首先,被害人在案發當晚進入麥當勞餐廳的時候,是一名健康的正常人,而當不久之后醫生趕到現場時,她已經停止了呼吸,之所以出現這樣一幕慘劇,是被害人吳碩艷在極短的時間里遭到了多名上訴人的合力毆打所致,這一事實,有一審判決認定的大量證據證實。而尸體檢驗鑒定書中對被害人損傷情況的檢驗,與證人證言、上訴人供述、使用的作案工具、毆打方式等能夠相互印證,對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論證意見,則是鑒定人依據客觀事實、法醫理論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專業性鑒定意見,內容客觀,依據充分,論證科學,應當予以采信。
其次,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所屬地市級、縣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本案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持有山東省公安廳頒發的司法鑒定資格證書,具有合法的鑒定資格,所出具的鑒定書程序合法,內容有效。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有失偏頗,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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