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檢察員剛才認真聽取了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答辯如下:
(一)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提出的“所信仰的全能神不是邪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認定其所信奉的“全能神”教為邪教組織于法有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頒布《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規范。
其次,具體到本案,通過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等人宣揚的所謂教義、使用的書籍和組織活動方式,可以看出,其所信奉的“全能神”組織確系冒用基督教名義,假基督教延續之名,行全能神傳播之實;曲解《圣經》內容,在他們眼中,除了呂迎春和張帆,其他人對《圣經》的理解都是不正確的。甚至認為連《圣經》也已經過時,代之以《話在肉身顯現》作為教義;編造歪理邪說,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她們對所謂"邪靈"的認定和處理;神化首要分子,呂迎春和張帆從普通信徒,到所謂的“長子”,最終妄自將自己認定為“神自己”;發展控制成員,一方面表現在對張帆一家的精神控制和財產控制,另一方面表現在對具有不同意見教徒的排斥和傾軋;危害社會,最為典型的就是2014年5月28日所實施的暴行,符合邪教組織的相關特征,一審判決依法予以認定是正確的。
(二)上訴人張帆、呂迎春提出的“吳碩艷才是加害者,自己是正當防衛而非故意殺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而各上訴人辯解的所謂“正當防衛”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現場多位證人均證實,被害人吳碩艷沒有向張帆、呂迎春等人發起任何語言上的挑釁或者肢體上的攻擊,僅僅是在被無故索要手機號碼時表示了拒絕,沒有任何客觀的不法侵害。這一點,甚至各上訴人自己也無法否認,只能詭辯被害人吳碩艷是在所謂的"靈"里對她們進行攻擊。
其次,上訴人張帆、呂迎春等人所稱的“惡靈”利用超自然力量對其進行襲擊的說法,屬于典型的“幽靈抗辯”,在她們自己講起來,固然是振振有詞,但由于這一觀點既有悖于基本科學知識,又與社會大眾對事物的基本認知和判斷相矛盾,系其利用“全能神”邪教教義所編造的荒謬言論,故而不足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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