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海南省省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已經六屆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30日,《清單》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相關部門網站上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海南省省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要求,根據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和問題導向原則制定。省級權力清單主要內容包括職權編碼、職權名稱、職權依據和行使主體;省級責任清單主要內容包括部門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職責邊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和公共服務事項。
省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具有剛性約束力,省級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權力,不得變相行使已取消、下放(屬地管理)的權力事項,切實做到“政府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要嚴格執行“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落實責任主體,嚴格責任追究,防止權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錯位行為,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省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頒布、修訂、廢止以及部門職能變化,及時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省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調整,由權力行使單位提出,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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