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主要教訓
(一)事故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置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于不顧,只顧經濟利益、不顧生命安全,不擇手段變更及擴展經營范圍,長期違法違規經營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混亂,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及操作工、裝卸工都不知道運抵區儲存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及理化性質,冒險蠻干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違規大量儲存硝酸銨等易爆危險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二)有關地方政府安全發展意識不強。瑞海公司長時間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政府部門在瑞海公司經營問題上一再違法違規審批、監管失職,最終導致天津港“8·12”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府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決策部署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足、擺位不夠,對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落實不力、抓得不實,存在著“重發展、輕安全”的問題,致使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政府部門職責失守的問題未能被及時發現、及時整改。
(三)有關地方和部門違反法定城市規劃。天津市政府和濱海新區政府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意識不強,對違反規劃的行為失察。天津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法通過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和易燃易爆堆場的行政審批,致使瑞海公司與周邊居民住宅小區、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辦公樓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輕軌車站等交通設施的距離均不滿足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導致事故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
(四)有關職能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人員甚至貪贓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交通運輸等部門,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工作規定,沒有嚴格履行職責,甚至與企業相互串通,以批復的形式代替許可,行政許可形同虛設。一些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人情、關系和利益誘惑面前,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權錢交易、暗箱操作的腐敗行為,為瑞海公司規避法定的審批、監管出主意,呼應配合,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違規經營。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沒有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沒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瑞海公司的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天津市環保部門把關不嚴,違規審批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平時對轄區疏于檢查,對瑞海公司儲存的危險貨物情況不熟悉、不掌握,沒有針對不同性質的危險貨物制定相應的消防滅火預案、準備相應的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海關等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尤其是瑞海公司的監管不到位;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對瑞海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天津港物流園區安監站政企不分且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嚴重違法行為未發現、未制止。上述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五)港口管理體制不順、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隊仍以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管理為主。同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法將多項行政職能委托天津港集團公司行使,客觀上造成交通運輸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團公司對港區管理職責交叉、責任不明,天津港集團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監管工作同企業經營形成內在關系,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管作用。另外,港口海關監管區(運抵區)安全監管職責不明,致使瑞海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糾正。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機制不完善。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進出口等環節涉及部門多,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相關行政審批、資質管理、行政處罰等未形成完整的監管“鏈條”。同時,全國缺乏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平臺,部門之間沒有做到互聯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實時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去向和情況,難以實現對危險化學品全時段、全流程、全覆蓋的安全監管。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不健全。國家缺乏統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環境風險防控的專門法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流通、使用等環節要求不明確、不具體,特別是針對物流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空白點更多;現行有關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偏輕,單位和個人違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懲戒和震懾作用。與歐美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危險化學品缺乏完備的準入、安全管理、風險評價制度。危險貨物大多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監管環節多、部門多、法規標準多,各管理部門立法出發點不同,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乏力以及企業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標準不一、無所適從的現狀。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沒有開展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應急預案流于形式,應急處置力量、裝備嚴重缺乏,不具備初起火災的撲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沒有針對不同性質的危險化學品準備相應的預案、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消防隊員缺乏專業訓練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能力不強;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隊也缺乏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以及相應的裝備;天津市政府在應急處置中的信息發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應對不妥。從全國范圍來看,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不足,無法滿足處置種類眾多、危險特性各異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決守住“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與現代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安全監管體系,大力推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建立健全與落實,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的文化建設、法治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技術建設和力量建設,對安全生產特別是對公共安全存在潛在危害的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環節實行嚴格規范的監管,切實加強源頭治理,大力解決突出問題,努力提高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保險和“黑名單”制度,將企業的違法違規信息與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掛鉤,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建立“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企業自我管理機制,并通過調整稅收、保險費用、信用等級等經濟措施,引導經營單位自覺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培養高素質高技能的產業工人隊伍。嚴格落實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推動企業建立完善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機制,實行重大危險源信息向社會公布制度,并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三)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認真落實港口政企分離要求,明確港口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和編制,進一步強化交通、海關、公安、質檢等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配合;按照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監管職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承擔。在港口設置危險貨物倉儲物流功能區,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分類儲存,嚴格限定危險貨物周轉總量。進一步明確港區海關運抵區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港區海關運抵區安全監督,嚴防失控漏管。其他領域存在的類似問題,尤其是行政區、功能區行業管理職責不明的問題,都應抓緊解決。
(四)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針對當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快速發展及其對公共安全帶來的諸多重大問題,要將相關立法、修法工作置于優先地位,切實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統一性、系統性、有效性。建議立法機關在已有相關條例的基礎上,抓緊制定、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硝化棉等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包裝、運輸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營制度,限定生產規模,嚴禁個人經營硝酸銨、氰化鈉等易爆、劇毒物。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規章標準,進一步完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制定程序和原則,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統一性。同時,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和宣傳培訓工作,確保法律法規標準的有效執行。
(五)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議國務院明確一個部門及系統承擔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管職能,并進一步明確、細化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消除監管盲區。強化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增補海關總署為成員單位,建立更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推動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全面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強化口岸港政、海事、海關、商檢等檢驗機構的聯合監督、統一查驗機制,綜合保障外貿進出口危險貨物的安全、便捷、高效運行。
(六)建立全國統一的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平臺。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進行全過程、全鏈條的信息化管理,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實現企業、監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隊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信息共享。升級改造面向全國的化學品安全公共咨詢服務電話,為社會公眾、各單位和各級政府提供化學品安全咨詢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服務。
(七)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安全準入條件。修訂《城鄉規劃法》,建立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安全評價制度,提高城市本質安全水平;進一步細化編制、調整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范和要求,切實提高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穩定性、科學性和執行剛性。建立完善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與環境風險評估制度,推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評價、職業衛生評價與消防安全評價聯合評審制度,提高產業規劃與城市安全的協調性。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實施住建、規劃、發改、國土、工信、公安消防、環保、衛生、安監等部門聯合審批制度,嚴把安全許可審批關,嚴格落實規劃區域功能。科學規劃危險化學品區域,嚴格控制與人口密集區、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和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之間的距離。
(八)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合理布局、大力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動高危行業企業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整合共享全國應急救援資源,提高應急協調指揮的信息化水平。危險化學品集中區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組建專業隊伍,加強特殊裝備器材的研發與配備,強化應急處置技戰術訓練演練,滿足復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各級政府要切實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訓,對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開展一次檢查清理,該修訂的修訂,該細化的細化,該補充的補充,進一步明確處置、指揮的程序、戰術以及輿論引導、善后維穩等工作要求,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應急處置中的人員傷亡。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向群眾大力普及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相關行業部門要加強相關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審批、日常監管,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規范其從事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工程質量監理等行為。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杜絕“紅頂中介”現象,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所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相關部門每年要對相關中介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和舉報制度,完善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
(十)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等的單位、場所普遍開展一次徹底的摸底清查,切實掌握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情況,對發現掌握的重大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情況,分地區逐一登記并明確整治的責任單位和時限;對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問題,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堅決整改;對違反規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擴大許可經營范圍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糾正,從嚴從重查處。
此外,建議天津市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項善后處理工作,進一步強化環境監測、污染防治以及遇難、失蹤、重傷人員家屬救助安撫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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