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批;玩忽職守,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違反《港口法》第24條①、《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第12條第1款②、《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9號)第18條第4項③和第19條第2款④的規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等法定審批許可手續,不具備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條件的情況下,以批復形式違法批準瑞海公司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違反《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第2條第5項⑤的規定,于2014年5月4日以批復的形式批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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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并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18條第4項: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
④《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19條第2款: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⑤《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第2條第5項: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應依法辦理試運行備案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憑試運行備案證明文件核發一次性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在證書上注明“僅適用于試運行期間”。
海公司港口危險貨物經營試運營資質,沒有同時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且試運營時間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試運營資質到期、處于無證違法經營狀態的情況下,違反《港口法》第22條第1款①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20條第2款②的規定,以換證方式代替新證審批,于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對給瑞海公司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和給予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資質批復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條第2款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9條第1項④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⑤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2.違法違規審查項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沒有按照《港口法》第46條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第2款⑦、《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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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港口法》第22條第1款: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③《港口法》第22條第2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⑤《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報刊公布。
⑥《港口法》第46條: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第2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條①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未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機構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且與實際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初步設計以及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組織的評審結果,沒有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審查把關,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得以驗收通過。
3.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沒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沒有依據《港口法》第48條第1款第1項②、《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36條第1款第1項③、《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4條④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無證經營危險貨物的行為予以查處;沒有嚴格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⑤、《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6條第2款⑥規定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賬,督促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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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2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4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⑥《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6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疏于安全監督檢查,未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48條第1款①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沒有發現瑞海公司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②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4條③以及《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8.3條④的規定,超高碼放、超量存放危險貨物集裝箱,以及危險貨物集裝箱間距不足、貨品混放等問題,尤其沒有發現瑞海公司違反國家標準《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⑤和行業標準《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⑥有關爆炸品和硝酸銨類危險貨物集裝箱應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的規定,在港區堆場內存放大量硝酸銨類貨物的問題,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導致事故損失和影響擴大。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方面玩忽職守,個別部門和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對港區危險品倉庫監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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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48條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
②《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③《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4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最高只許堆碼兩層,其他危險貨物集裝箱不超過三層,并根據不同性質的危險貨物,做好有效隔離。
④《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8.3條:貨場內應設置冷藏集裝箱和危險貨物集裝箱用箱區。危險貨物集裝箱區應與其他箱區隔離,箱內貨物性質與施救互抵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類和分隔堆放。
⑤《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 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⑥《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統籌協調港區企業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對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隊防火工作督促指導不力;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其下屬的天津港建設公司幫助瑞海公司騙取規劃許可、集團規劃建設部規劃許可初審把關不嚴格,對質量監督站違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問題失察;港區內長期違反直裝直取規定堆存硝酸銨類貨物,導致事故危害擴大。 天津港建設公司弄虛作假,將瑞海公司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卻保留申請材料所附平面圖中“危品庫”標注,幫助瑞海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規劃許可。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違反《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①的規定,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在擬建項目這一關鍵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規劃許可證中建設項目為“倉庫一”、“倉庫二”,許可證所附平面圖中卻標注為“危品庫一”、“危品庫二”)時,仍出具同意的初審意見。 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瑞海公司未進行施工招標投標且未取得施工許可建設危險貨物堆場的行為,沒有予以制止②;違反原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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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擬建項目指標”欄中的填寫內容應與所報送的設計圖紙相一致,具體要求如下:擬建項目與總平面標注的擬建項目名稱及編號相一致。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和附圖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致。
②《港口法》第46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2006年6月3日,天津市交委《關于對關于申請對天津港水運建筑市場管理授權委托的請示的批復》(津交委規〔2006〕118號)規定,“授權天津港集團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圍內的港口工程招投標備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許可證管理,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按照內部分工,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上述批復,天津港集團公司明確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
監督工作指南》(建建質〔2000〕38號)第1條①的規定,違法進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天津港公安局對所屬消防支隊疏于防火監督檢查、未按規定對港區危險品倉庫實施監管失察失管;對港區危險貨物儲存底數不清,未按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未對轄區內危險品倉庫的火災預防工作進行專題研究部署。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15條第2款②的規定,錯誤地依據天津市規劃局文件③,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驗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中提及的危品庫一(甲類)有關防爆措施情況;未按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雖多次到瑞海公司,但從未進入危險貨物堆場中的海關監管區,也未發現并糾正集裝箱阻塞消防通道問題。
(三)天津海關系統違法違規審批許可,玩忽職守,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
????在審批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和變更監管場所面積申請時,沒有根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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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第1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之前,應攜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②《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15條第2款: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③ 2010年12月6日,天津市規劃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建設項目消防審核工作的通知》(規建字〔2010〕689號)規定,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復核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通知書》后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規定與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一致。2013年11月6日,天津市規劃局下發關于《進一步簡化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規業字〔2013〕352號),取消將消防設計審核意見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報要件的規定。
(海關總署令第117號)第28條第1、2款①和《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第7條第1款第1項第2項②、第11條③規定,審查瑞海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未發現瑞海公司超出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申請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的問題;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④規定,在未作出批準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決定之前已經進行了單項驗收;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⑤規定,在未頒發《注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違規提前給瑞海公司開通發送運抵報告權限,允許其提前經營危險貨物。
2.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沒有根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57條第1款第4項⑥的規定,及時查處瑞海公司在無證期間違法從事危險貨物報關申報業務的行為,未撤銷其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危險貨物運抵報告的行為,未按照天津海關2011年第6號公告第3條第3款⑦規定,責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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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28條第1、2款:海關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者需要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準予海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條件進行實際核查的,海關可以就有關內容進一步進行核查。
②《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1條: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業務范圍、監管場所面積等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變更申請書》,向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④《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
⑤《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后,可以投入運營。
⑥《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57條第1款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或者其上級海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海關行政許可:……(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海關行政許可的。
⑦ 天津海關2011年第6號公告第3條第3款:海關對準予發送運抵報告數據的監管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如發現企業發送運抵報告有異常情況的,責令相關企業進行自查、整頓,自查、整頓期間海關不接受其運抵報告傳輸;凡經海關查實,屬于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根據海關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海公司自查整頓,繼續在系統或業務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運抵報告傳輸,放縱其違法違規經營;未對瑞海公司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①堆放危險貨物的行為進行糾正;未執行《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140號)第5條第2款②的規定,沒有監督檢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內存放大量應直裝直取的危險貨物及危險貨物堆場作業和貨場堆碼、間隔存放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 11602-2007)第4.4條③、第8.3條④及《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⑤的行為。
(四)天津市安全監管部門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也未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管。
天津市安全監管局⑥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職責,未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港區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未按職責對安全評價機構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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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監管場所內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有毒及放射性貨物應當帶有明顯標識,并不得與其他類貨物一起存放。
②《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第5條第2款:海關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積極采用相應的國際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③《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④《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8.3條:貨場內應設置冷藏集裝箱和危險貨物集裝箱用箱區。危險貨物集裝箱區應與其他箱區隔離,箱內貨物性質與施救互抵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類和分隔堆放。
⑤《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
⑥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以及2009年、2014年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具有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管和指導協調職責,并負責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管理。
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①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和屬地監管職責、未按規定對下屬第一分局和派出機構安監站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力,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
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②未對瑞海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明知該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存儲業務,仍作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
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③作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安監局的派出機構,日常檢查發現瑞海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存儲業務后,未查驗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和相關證照,也未對危險化學品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五)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玩忽職守,在行政許可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
天津市規劃局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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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津濱黨辦發〔2010〕40號文)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濱黨法〔2015〕17號文),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消防、交通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②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關于對塘漢大地區中央和市屬重點企業進行直接或綜合監管的通知》(津濱安監〔2014〕125號),濱海新區安全監管第一分局對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監管職責(瑞海公司在該港區內)。另外,《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2015年度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計劃》中,將事故企業瑞海公司作為工貿行業執法監察的對象。
③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印發的《關于成立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檢查站的通知》(津濱安監〔2014〕44號文)規定,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以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的名義,直接負責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監管職責。
土資源管理局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條①規定委托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對港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許可初審的行為未予制止;未糾正濱海新區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問題;未糾正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照工業用地標準②將倉儲用地容積率由上限控制調整為下限控制的問題。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嚴重違反天津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③,違反《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④的規定,在給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發放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所附平面圖中對建設項目關鍵信息表述不一致⑤,導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險品物流用地⑥中早已建成的危險品倉庫最終取得規劃許可并通過規劃竣工驗收;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條⑦的規定,違法委托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對港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許可初審;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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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許可法》第24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②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第4條規定,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的規定,表2中工業用地的容積率指標為下限(≥)控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適用于倉儲用地的問題,事故調查組專門發函征求了國土資源部的意見。他們認為,上述通知不適用于倉儲用地。
③ 《城鄉規劃法》第60條要求,不得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
④《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擬建項目指標”欄中的填寫內容應與所報送的設計圖紙相一致,具體要求如下:擬建項目與總平面標注的擬建項目名稱及編號相一致。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和附圖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致。
⑤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中建設項目為“倉庫一”、“倉庫二”,許可證所附平面圖中卻標注為“危品庫一”、“危品庫二”。
⑥2009年1月13日頒布的《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天津市政府令第16號)將大類W(倉儲用地)分為:W1(普通倉庫)、W2(危險品倉庫)、W3(堆場用地)、W4(物流用地)。天津市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所在地塊屬于物流用地(W4)。
⑦《行政許可法》第24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第9條①的規定,違反程序調整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所在地塊的規劃條件,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將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倉儲用地容積率由上限控制調整為下限控制。
在審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時,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第6.1.1條②的規定對危險品倉庫與周邊居民區、交通干線的安全距離進行審查;未按照天津市規劃局、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外公布的相關工作規范要求③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在申請規劃許可時已經建成并投入運營的問題④。
對《城鄉規劃法》第64條⑤和《天津市規劃局關于加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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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9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后,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議并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五)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并及時將變更后的容積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②《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第6.1.1條: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③ 在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政府網站對外公開的辦事指南中,規定了申請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要現場踏勘。
④《城鄉規劃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⑤《城鄉規劃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規監字〔2012〕454號)①規定的日常區域巡查職責落實不到位,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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