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與立法機關的作用明顯加強
“十二五”期間,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的一個重大進步,就是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開始得以制定與實施,相關社會保障法律得以完善,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報告社會保障事項并接受其監督逐漸走向常態化。過去那種由行政部門壟斷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決策、管理、經辦、監督等事務的格局正在被送進歷史,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各種社會保障組織等依照法定職責各司其職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1. 2011年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部法律不僅對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框架及基本內容進行了規范,為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實際運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而且確立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繳費型社會保險為主體的制度,從而是新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標志。
2.2012年制定與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保險事務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該法彌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軍人保險規范不足的缺憾,為維護軍人社會保險權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與保障。
3.2014年制定了新的有關社會保障的刑法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被列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為打擊社會保障領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4.2013、2015年先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3年的大幅度修訂使該法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為基本理念,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基本框架。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第44條的修正案,允許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并明確了具體規范,這一修訂掃除了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的法律障礙,預示著養老服務業發展將進入官民并重的新時代。
5.國務院還制定了或修訂了一批社會保障行政法規。如: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實施修改后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烈士、因公犧牲、殘疾等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標準和撫恤優待條件;同年,國務院還實施了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2014年實施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規,它對社會救助制度的框架、項目、管理體制及政府責任等做了較為系統的規范。
此外,國家立法機關也在加速制定《慈善法》,2015年10月、12月先后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十八次會議兩次審議,并決定提交2016年3月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十二五”期間國家立法機關對社會保障監督職能的強化,也是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的又一客觀標志。這一時期的進展主要有二:一是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立法機關監督范圍。2013年3月8日,財政部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報送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首次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中央預算口徑管理,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監督,這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開展社會保障專題詢問,推進立法機關組成人員對政府部門組成人員的直接對話并讓其接受公開監督。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審議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并開展專題詢問。此次會議由張德江委員長主持,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和七部門負責人就如何增強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性、強化養老保險制度頂層設計、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漸進延遲退休年齡等重要議題回答了專題詢問。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監督和對行政部門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將成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常態性工作。因此,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已經不再單純是政府部門的事情,而是伴隨著立法機關越來越深的介入,已經進入了走向法制化時代的初級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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