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散成了普通投資者,是不是以后只能享受‘普通’待遇,那些專業投資者就享受‘貴賓’待遇了呢?”近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人數眾多而資金量較少的小投資者將成為普通投資者。為什么要把投資者分成不同層次?分層以后意味著什么?引起很多投資者的關注。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占比歷來較高,貢獻的交易量比例更高。這樣的背景下,投資者保護難度很大,各方對此滿意度也相對不高。投資者保護成為短板,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基礎性制度供給不足。由于歷史原因,過去的制度設計更偏重于市場發展,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也會提及投資者保護,但缺乏具體措施,“一句話”法則居多,操作性不夠強。
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就是一項基礎制度。與一般的商品市場或者相對簡單的理財市場相比,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特殊性,產品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各種產品的特點、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千差萬別,而廣大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同樣千差萬別,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前幾年,有些投資者誤把即將到期摘牌的權證當成股票買入,導致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可見,“將適當產品賣給適當投資者”,是保護投資者權益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所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本質上就是投資者保護。
2009年以來,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陸續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門檻,對經營機構義務規定不夠系統明確。從市場發展要求看,迫切需要在已有制度基礎上,制定一套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表面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將投資者分層,但真正的著力點卻是強化賣方責任。股民大多熟悉一句話:“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體現的是“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然而,這是有前提的。客觀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同為市場參與者,但雙方的專業水平和市場角色迥然不同。經營機構專業性強,且天然有開發更多客戶、銷售更多產品的沖動,中小投資者則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金融產品日益豐富、產品結構日趨復雜、交叉銷售日漸頻繁的當下,兩者的差異更加明顯。實現買賣雙方的平衡,就要讓經營機構承擔更多責任,履行各項義務。只有先“賣者有責”,才能要求買方承擔起自己的風險責任。
將投資者分層后,需要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特別保護。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差異,體現在資金規模、投資專業能力等方面,但在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上,卻不應有絲毫差別。普通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這就要求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讓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此次監管部門明確,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應當履行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給予更多考慮時間等特別注意義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應當告知投資者可能導致其本金虧損的事項、適當性匹配意見等信息;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均體現了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關照,期待在實踐中能夠有效落地。
當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構筑的只是第一道防線。不讓投資者買不適合自己的產品,固然可以回避很多風險。但從另一方面看,中小投資者也面臨投資選擇少、缺少風險控制手段等尷尬,如何為中小投資者“量身定制”更豐富的金融產品,更好滿足其投資和風險對沖需求,是不能忽視的問題。此外,內幕交易、違規信息披露等行為是對投資者利益的直接侵害,需要重拳連擊。只有多管齊下,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水平才能再上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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