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遲到”造成的精神損害難以界定
“戶口本這種東西,本身的價值可能就幾塊錢,即便消費者說因為戶口本沒有送到自己手上,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比如選好的日子不能用、請好的假不能休,或者是后續間接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實際損失都很難計算,也難以索賠。”楊健說。
筆者注意到,有部分快遞公司的快遞條款對快遞的“價值”和消費者的“損失”有明確規定——快遞的價值是指快件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而寄件人的損失則不包括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和實際用途。
在劉俊海看來,快遞“遲到”,一方面涉及快遞本身的財產損害,另一方面還涉及消費者的精神損害。但是,精神損害在合同法里沒有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僅限于精神損害嚴重的情況,比如抑郁癥等精神疾病,所以除快件本身的價值外,其他的“損失”很難索賠。
對一些物品作補充條款規避風險
快遞“遲到”給消費者造成的不同后果和損失因人而異,然而他們的維權之路大多艱難,維權成本過高成了消費者維權路上的一大障礙。“我真的不知道怎么維權,有時候為了一點東西找快遞公司索賠,不僅渠道有限,也沒有那個時間和精力。”談起維權,曾被快遞“遲到”耽誤大事的湖南朱女士向筆者道出了自己的無奈。
“如果消費者為了追回一只雞,必須付出一頭牛的代價,還敢索賠嗎?”劉俊海說,消費維權成本甚高,維權收益卻低,嚴重影響維權積極性。
在快遞行業如此發達的今天,消費者在享受快遞便捷服務時,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快遞”變“慢遞”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消費者在使用快遞服務時,或許可以多想一步,與快遞公司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貨物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到達時,快遞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保障個人利益,或者針對一些貴重的物品另行購買商業保險,以防萬一。”楊健建議。
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在劉俊海看來,快遞“遲到”的責任邊界難以區分、消費者索賠難等問題,還得從源頭上解決。
“快遞企業需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體系,提高快遞質量,凡法律規定的,一定要履行;法律沒有規定但企業承諾的,也一定要履行。如果出現違約行為,要自覺向消費者道歉,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俊海說。
根據我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權益,快遞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投遞,如在投遞中發生延誤,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劉俊海指出,消費者在運用法律武器維權的同時,也要有法治思維,理性維權,不得濫用權力。商家不能因為消費者索賠過高,就指責消費者敲詐勒索,同時,消費者也不能無視法律法規,提出過分的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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