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物業擅自斷水斷電是侵權行為
當天,記者與路先生和林先生來到小區所在的金星社區居委會,就物業停水停電一事反映給工作人員。居委會工作人員王明說道,之前路先生已經就此事反映過,居委會也召開了協調會,安排三方到場溝通,并邀請了律師到場調解,但符女士和林先生互不讓步,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而對于物業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王明說道,社區網格員多次上門,明確告知物業不能擅自斷水斷電,可物業根本不理會。因職權有限,物業執意為之,居委會也沒轍。對于這起糾紛,王明表示,居委會下周將繼續邀請律師到場調解,盡力化解雙方矛盾,“如果仍然溝通不下,只能建議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源明表示,首先,物業不得要求新業主支付前業主欠交的物業費。根據我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前業主應當依據規定結清物業費用,新業主不應承擔前業主欠交的物業費用,更何況本案中雙方已經約定物業費用由前業主結清。同時,物業與新業主形成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而并不是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轉移和承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前業主拖欠的物業費用,物業公司應向前業主追繳,新業主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物業擅自斷水斷電是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如果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是,物業沒有權利擅自以斷水斷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因該行為導致業主無法入住和使用房屋的,業主可以參照房屋租金標準向物業主張賠償損失。
“物業主張收取的滯納金過高,法律不會予以保護。按照物業提供的欠費明細表,該房屋的物業費每月127元,十二年的物業費也不過1.8萬余元,現物業主張收取物業費及按日0.3%計算的滯納金合計14余萬元,過分高于物業受到的損失,明顯不合理、不合法。”王源明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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