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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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采取考試或考核的辦法,考試科目或考核內容應根據行業、專業以及崗位的特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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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的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按崗位的招聘人數與應聘該崗位經初審符合條件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3方可進行筆試,未達到1∶3比例的,應相應遞減招聘人數。特殊崗位或緊缺專業應聘人員未達到1∶3比例的,須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筆試。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按崗位的招聘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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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采取閉卷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的筆試,以實際崗位需要的專業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兼有公共基礎科目的內容;工勤崗位的筆試,以實際崗位需要的操作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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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考官為5人或7人,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面試可采取答辯、情景模擬(演示)、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實際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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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考試可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也可委托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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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專業特殊等不宜公開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簡化程序組織招聘。事業單位招聘下列人員可不經過考試,采取考核的方式公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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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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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縣(不含海口市、三亞市)招聘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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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考核辦法公開招聘的崗位,可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直接對應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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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通過考試的人員,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并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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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并組織進行體檢。擬聘用人員的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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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本人可在體檢結果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并到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以復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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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應聘人員經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額,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以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組織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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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招聘單位要及時將公開招聘中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核、體檢等環節的進展情況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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