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聘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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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經招聘單位領導成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按有關程序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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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對擬聘用人員應在招聘信息發布的范圍內進行公示。擬聘用人員公示前,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省直事業單位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及時報送省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縣事業單位由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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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擬聘用人員確定后,招聘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花名冊》報送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符合聘用條件的人員,由招聘單位發出《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并將《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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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合同使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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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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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聘用前已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按規定辦理工作調轉手續。其他聘用人員由遷出地公安機關憑《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憑《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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