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代售……為促進母乳喂養,保護母親和嬰兒身心健康,衛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
曾有大夫說,保證母乳喂養的最重要陣地是嬰兒降生的醫院。1995年10月沿用至今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應抵制母乳代用品的推銷宣傳,但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多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在現實中,醫院對奶粉推銷沒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有的醫院一面謝絕產婦自帶奶粉,一面允許奶粉廣告進醫院,還指定家長到護士站買奶粉牟利,搶奪寶寶的第一口奶。
在母乳不足的情況下,是否給孩子吃奶粉、吃多少奶粉確實該聽醫生的,但吃什么品牌的奶粉、在什么地方購買,完全是家長的自主權利。醫院給母乳代用品打廣告,難逃創收思維作怪的嫌疑。
禁止醫院推銷母乳代用品,要立法更要執法。規定一旦出臺生效,職能部門就要明確監管細則,拿出嚴肅查處違規醫院與醫務人員的真動作。管好醫護人員宣傳母乳代用品的不當創收行為,保證家長的奶粉選擇權,更要鼓勵媽媽給自己孩子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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