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次發行體制改革回顧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多年來在重重爭議中不斷反復,推進緩慢
◎ 本刊記者 鄭斐 | 文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步伐從未停止,跨越三任證監會主席任期。現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2011年10月履新以來,在發行體制方面也推出多項市場化改革措施,深受業內關注。
2012年11月,為化解新股發行存量淤積已達800家的困境,主管發行的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召開寧波會議,與十余家券商高管共商新股發行對策。
1月8日,中國證監會在北京香山召開會議,部署行動發動IPO打假。如何真正推進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解決長期以來的非正常二級市場溢價、新股業績變臉、機構投資者定價作用不足等根深蒂固的問題,仍是監管機構統一理念后,要打的一場硬仗。
市場化方向
2001年3月,證監會以第01號令公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簽發人是時任證監會主席周小川。
這部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新股上市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審核事項,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部管理辦法,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和主承銷商的勤勉盡責規范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固化下來,公司上市的一般性規范對普通投資者公開。
自1992年國家體改委頒布《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開始,至2001年出臺《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新股發行實現了從額度條件下審批制到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轉變,改善了地方部門利益驅動下的種種IPO亂象。
2003年的證監會13號令則將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下稱發審委)職責進一步明確,規定了發審委員的提名程序、任職條件、利益沖突規避等方面問題。
2001版的發行管理辦法并未對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潤規模作出規定,也即未設定財務“門檻”。
對于主承銷商所需關注的重點事項,則提出了包括現金流量凈增加額為負、經營性現金瀏覽凈額為負、三年未分紅派息、利潤預測不達標、重要財務指標橫向對比異常等至今仍困擾資本市場的問題。
2006年是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年,證監會連發第32號令、37號令,分別對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這兩項規章是此后改革的基礎文件。
在首發管理辦法中,證監會明確提出了財務規模要求,這一規范表述在2009年的創業板首發辦法中得以貫徹。同時,對發行人的要求也細致劃分為主體資格、獨立性、規范運行、財務與會計、募集資金運用五個大類。
細查這些發行人條件,并未脫離01版發行辦法的綱目,可以說是01版發行辦法的“加強版”和“細化版”,避免對于規則的模糊理解和鉆空子現象。
新版首發辦法將01版發行辦法中“發行程序與審核事項”一項中的“審核事項”去掉,同時引入保薦機制,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職責,保薦管理辦法的詳細規定則在2008年出臺。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則將詢價機制規范化,對詢價對象標準、詢價程序、主承銷商規避機制等做出詳細規定。
2009年6月以公告形式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著重從技術上優化發行體制,首次提出因定價超出預期導致超募的,應在招股書中披露其用途。同時將網上網下參與認購對象分開,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
2010年10月的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指導意見仍專注技術調整,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的約束機制、主承銷商可自主推薦網下詢價配售投資者、詢價機構和報價情況需要披露、完善回撥和中止發行機制等措施相繼出臺。
這些技術措施無疑是向著成熟市場的模式在微調,而市場一直爭議不斷的注冊制和審批制之爭并未因此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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