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全文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
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倉山區閩江大道256號
法定代表人:許先叢,該院院長。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審無罪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達(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念斌現不服該決定書,特此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請求:撤銷(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
1、向賠償請求人當面賠禮道歉,并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全國性媒體上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正式發布公告,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3、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0元;
4、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
5、賠償八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包括為購買實驗鼠藥前往安徽、河南、武漢、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費、住宿費;辯護律師50余次來閩調查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10次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鑒定專家交通費、住宿費;前往香港求助鑒定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八年來親屬前往北京控告、申訴30次的交通費、住宿費;控告申訴材料的打印、復印、郵寄費等);
6、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7、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8、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9、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所申請的各項賠償項目共計人民幣15321805.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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